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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上诉风险提示书》,貌似苦口婆心,却内在逻辑不通,而且...

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-12-05

今天,淄博市张店区法院的《上诉风险提示书》(一审法院劝阻上诉:二审发改率只有5%,搭上律师费上诉费不值得),在法律圈引发了特烈讨论。有网友证明了其真实性,因为曾经在那里打过官司,也收了一份这样的《提示书》。

这份《提示书》没有讲法律权利(上诉与否,是当事人的法律权利)和上诉途径,却拉家常的讲了一大通上诉的坏处,甚至将矛头直指律师的挑唆。

讲上诉的坏处时,归纳出了上诉发回重审、改判的概率比较低,几率只有大约5%左右;上诉请求得不到支持需要承担上诉费用;上诉无论结果如何都要承担律师费,所以上诉之前一定要慎重,多找几个法律专业机构、专业人士咨询。

讲上诉要避免的现象时,直接告知,借上诉拖延时间不可取,也办不到;“置气、赌气”上诉,只会使您更生气;不要心存侥幸心理,不会有“试一试,万一能改判”的现象;对于“鼓动上诉”、“大包大揽”、“包赢”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,要大胆说不,问问他们,“如果败诉以后,能否把二审的代理费退还?能否代为承担上诉费用?”。


有律师认为,提示风险是必要的,但减少“恶意诉讼”避免司法资源浪费,应通过立法等社会多项举措并举,包括提高一审法院裁判质量、加强司法公开、充分判后答疑等来解决,而不能以贬损律师法律建议、以费用高改发几率低的方式“恫吓”当事人,这是要置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的可能性与不顾,让当事人息事宁人。《风险提示书》,有违法律精神,与法律人的职业精神背道而驰。
也有律师认为,法律设立上诉制度的本质,是允许当事人只要不服就提起上诉,让上级法院来审查一审法院的裁判是否合法、得当。两审终审,独立裁判,有利于当事人行使充分的救济途径,有机会控诉及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裁判,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。上诉权,是当事人的权利,区法院只能是负责一审案件,有什么权力用明为提示,实为恐嚇的方法来干扰当事人行使上诉权?
尽管有以上诸多律师的反对,但不得不承认,《风险提示书》里说的大多都是实话,比如说,上诉改发率低,上诉费律师费高,有些律师盲目鼓动上诉,甚至还有“能人”称可以利用二审“扭转乾坤”,但是,劝阻当事人上诉的话,从一审法院口中说出来,怎么这么别扭呢?

首先看看其逻辑起点,“从统计情况看,二审案件发回重审、改判率大约5%左右。因为,对同一件事情的分析判断及处理,共读一本法律书的法官,一般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和误差,所以,改变判决、发回重审的几率较小。”

这里说了一个现实,二审改发率基本就是5%左右,详见本号的《终于有人发声了:二审这么硬性控制追求维持率,上诉还有啥意义?一文。但是,将改发率低解释为一二审法官是“共读一本法律书”,根本经不起推敲啊!原被告律师还“共读一本法律书”呢。那么多被上级法院最后改判案件的承办法官,不是“共读一本法律书”?

就算是“共读一本法律书”,可就能保证各自“读”的理解相同、执行意志相同、对于证据的判断和采信能力相同?看看司法改革前的二审改发率统计,再看看如今的5%的改发现实,难道改革前后的法律规定变了,还是对待改发率的评价标准变了?

其次,除了首次打官司的,不知道上诉的胜率不高,而且上诉费律师费不菲,但凡有点法律见识的都知道,为何还有这么多人选择上诉呢?真的是所谓的借上诉拖延时间、“置气、赌气”上诉、被律师鼓动吗?不排除有这方面原因,但最主要的原因,则是对于一审的裁判说理和结果不服,心里怀着对于法律和司法的信任,想着利用二审的机会,“试一试,万一能改判”呢!
在《底线》电视剧里,有这样一个情节,网络主播猝死案的用人单位律师,法庭宣判时,听到法院一改往常案例结果,判了公司承担工亡责任之后,庭审后故意走到主审法官方远的面前称,我们要上诉。方远立马答复,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,有不同意见尽管上诉。言下之意,一审法院是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利,不惧当事人上诉的。
在普法案例里,特别是那些法外自力解决的血案最后,往往都是一句,遇到纠纷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解决,而不能一时冲动,从受害人变成了加害人。在电视剧里,法官都是一百个承诺,只要到法院的案件,都会受到公正审理,保障每个人的诉讼权利,甚至鼓励有纠纷找法院。可问题是,法律渠道,高效畅通吗?
在这份《风险提示书》里,没有丝毫看到法院鼓励当事人行使自己上诉权的意味,反而拿出了“二审改发率只有5%”和上诉费律师费高额的“杀手锏”来劝阻当事人上诉。一百个上诉案件,二审法院只有5个会改判和发回重审,想想动辄几万元的上诉费律师费,还是忍了、别上诉了。是这个意思吗?
很多人没有想到的是,就像《诉讼风险告知书》是由受理法院发出的,《上诉风险提示书》不是应该二审法院发出吗,怎么会一审法院发出呢?
这就好比自己处理完一件事情后,告诉被处理人,别告了,我的处理结果95%都是对的,即使别处告也没有用,基本都是维持我的处理结果。类似的,是不是行政机关也可以告诉被处罚人,去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也没有用;劳动仲裁也可以告诉劳动争议当事人,去法院诉讼也没有用;村里社区领导也可以告诉治下群众......
是不是细思极恐,当一审法院可以公开宣扬自己的判决结果95%的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,当事人基于对于法律、司法信任的二审上诉机制,又该被人如何看待?当大量的纠纷,不能在法律途径、司法途径给予充分的渠道获得救济,又该被人如何处置?孩子被同学霸凌,家长跪在学校门前,为何她不走法律途径呢?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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